在澳门申请设立离岸公司辅助服务机构程序
工具/原料
设立申请表
投资计划书
方法/步骤
1
1. 递交申请表及投资计划书给予贸促局作审批及- 如离岸机构之股东是公司所需要呈交之文件,1. 一份正式之离岸服务申请表。
申请人必须在每一页之申请表上签署全名(正本)。
2. 澳门离岸公司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 (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)。
3. 甲公司之组织章程及规条、公司注册证书,商业登记证或公司运作证明*。
4. 甲公司之核数报告*。
5. 甲公司股东名单*。
6. 甲公司董事名单*。
7. 甲公司股东的身分证明文件*。
8. 甲公司董事的身分证明文件(附有其签署全名之式样)*。
9. 甲公司的董事局会议记录,内容包括决定申请开设澳门离岸机构、澳门离岸机构的中文,葡萄牙文及英文名字、澳门离岸机构的业务、澳门离岸机构的注册资本、澳门离岸机构的董事名单、澳门离岸机构的董事签署权限、澳门离岸机构的年结日等(正本)。
10.澳门离岸机构董事的身分证明文件(附有其签署全名之式样) *。
11. 一份由个别人士签署之声明书,声明接受委任为澳门离岸机构董事(正本)。
12. 银行及公司对甲公司之介绍信(正本)。
13. 一份正式之两年投资计划书(正本)。
14. 甲公司之简介或小册子。
15. 如果甲公司是一间上市公司或是一间上市公司之成员,此上市公司之年报亦须递交(正本)–*(正本或鉴证副本–必须由执业会计师,律师或公证员签署)。
(如果甲公司股东是一间公司,一个信托或用不记明股票登记;真正拥有甲公司之人或受益人之资料及文件必须递交给贸促局。
注意事项:贸促局保留要求其它文件及资料的权利。
- 如离岸机构之股东是个人所需要呈交之文件,1. 一份正式之离岸服务申请表。
甲必须在每一页之申请表上签署全名(正本)。
2. 澳门离岸公司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 (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)。
3. 甲的身分证明文件(附有其签署全名之式样)*。
4. 甲拥有甲公司(实际运作公司)之证明*。
5. 甲公司之核数报告*。
6. 甲公司之简介或小册子。
7. 甲个人之声明书,内容包括决定申请开设澳门离岸机构、澳门离岸机构的中文,葡萄牙文及英文名字、澳门离岸机构的业务、澳门离岸机构的注册资本、澳门离岸机构的董事名单、澳门离岸机构的董事签署权限、澳门离岸机构的年结日、投资计划书之签署人等(正本)。
8. 澳门离岸机构董事的身分证明文件(附有其签署全名之式样)*。
9. 银行对甲及甲公司之介绍信(正本)。
10. 一份正式之两年投资计划书(正本)。
*(正本或鉴证副本–必须由执业会计师,律师或公证员签署)。
注意事项:最终股东(个人)之资料必须向贸促局披露,贸促局保留要求其它文件及资料的权利。
2
2.当申请获得批准以后,投资者必须根据澳门商业法律进行公司注册及办理其它手续;
3
3.离岸机构完成所有程序以后,方可正式提供离岸商业或辅助服务。
END
注意事项
离岸机构也必须聘请在核数师“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”来审核公司之会计账目,并将年度公司会计报告及核数师审核报告一并呈交贸促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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